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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市建函〔2015〕12号
关于协调做好二手车流通备案权限下放
有关工作的函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结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我区二手车流通行业要求及实际,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将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贵单位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以便各地州市开展有关工作。
特此函告。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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